2026-04-21 17:17
一、主办单位
巨鹿县人民政府
河北奥林匹克体育中心
二、承办单位
北京市钓鱼协会
天津市钓鱼运动协会
河北省钓鱼协会
巨腾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巨鹿县教育局(体育局)
三、协办单位
石家庄市钓鱼协会
四、运营单位
河北野人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五、赞助单位
河北石川钓具销售有限公司
六、参赛人员
凡年满18-65周岁,身体健康的垂钓爱好者,均可报名参赛,限报名额200人。
七、比赛项目
4.5米手竿钓混合鱼重量积分赛(有效鱼:鲤鱼、鲫鱼)
八、比赛时间
2026年5月10日
九、比赛地点
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尚安国际大圆塘
十、竞赛办法
1.执行中国钓鱼运动协会制定的最新《钓鱼竞赛规则》相关部分。(见附件)
2.比赛进行1天,运动员通过抽签分别参加4.5米手竿钓混合鱼重量赛共4场,每场比赛70分钟。
3.比赛为分区积分竞赛制,按运动员4场比赛的总积分排定最终名次,如总积分相同,则依次比较个人单场积分、总重量直至抽签决定名次。
4.本次比赛饵料自备,饵料规定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的物质和添加剂。
(2)严禁使用虫饵、活饵、拟饵、秒粘豆。
(3)禁止使用果冻入水前后呈现糊状的钓饵。
(4)单钩饵料上饵最大直径不得超过2.5厘米。
(5)饵料实行总量限制,比赛用饵总量每人每小时应小于1KG,用饵总量指所有的粉饵和添加剂。
5.其它要求
(1)开赛前不得提前抛窝。
(2)裁判员发出比赛开始的信号后,方可下钩垂钓。
(3)比赛一律自钓、自抄、自存,不得他人帮助。
(4)比赛结束的信号发出后,运动员应立即停钓,未入护的鱼无效。
(5)比赛必须使用贴有验竿标识的鱼竿。
(6)比赛结束运动员停钓后,要在原地等候秤成绩。裁判员计量成绩时,第一、二位运动员要互相监督计量成绩,确认无误后,须在运动员成绩表上运动员、监督员栏内签名。第二位运动员还须监督第三位运动员计量成绩,第三位运动员监秤第四位运动员计量成绩,以此类推。监督计量成绩时发现有误应立即向裁判员提出,以便及时纠正。
十一、名次录取与奖励办法
1.名次奖励具体如下:
第一名:奖金30000元+奖杯+证书
第二名:奖金10000元+奖杯+证书
第三名:奖金8000元+奖杯+证书
第四至第五名:奖金1000元+证书
第六至十名:奖金800元+证书
第十六名、二十六名、三十六名、四十六名、五十六名、六十六名、七十六名、八十六名、九十六名及
一百名:奖金400元
2.巾帼英雄奖:奖金1000元+奖杯+证书
3.参赛奖:为每位参赛选手提供价值588元参赛包。
注:(1)所有奖金币种为人民币,上述所有奖金均须按照标准征收20%个人所得税;
(2)获奖者名单将在现场公示30分钟,公示期内如对获奖者比赛成绩有异议,请联系组委会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凡被举报违反竞赛规则和规程相关规定者,经调查取证确认事实则取消录取名次,其被取消的名次不可以递补。
十二、比赛报名、报到
(一)报名费:350元/人,组委会提供比赛当天饮用水、午餐、赛事保险,其他交通食宿费用运动员自理。报名成功后中途退赛或因违规取消比赛资格者,报名费一律不予退还。
(二)报名时间
2026年4月21日-5月6日
(三)报名方式咨询电话:13231178269
(四)报到、比赛地点
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尚安国际大圆塘
十三、日程安排

十四、裁判员
本次赛事总裁判长、分区裁判长由河北省钓鱼运动协会指派,成统裁判长由河北省钓鱼运动协会选聘,辅助裁判员由总裁判长和主承办方协商选派。
十五、举报、申诉
(一)比赛过程中,当场参赛的运动员对其他当场参赛的运动员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必须符合四个条件,其他任何人无权进行举报。
1.举报者需实名制。
2.向所在赛区的分区裁判长进行举报。
3.提供举报者本人拍摄的视频、照片或相关两人以上人证等证据。
4.违规现象发生15分钟以内。
(二)比赛过程中运动员对分区裁判长对本人成绩统计有异议,本人应在15分钟以内向总裁判长进行申诉,总裁判长的判罚为最终判罚。
(三)参赛运动员如对裁判委员会的裁决有异议,可在比赛成绩公布后15分钟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应提交书面意见及申诉费1000元人民币(若胜诉则费用全部退还)。
十六、熔断机制
如比赛期间,因国内极端天气影响或其他因素导致办赛条件变化,或导致严重的安全隐患时,赛事组委会经研判确定已不具备继续办赛条件的情况下,将启动赛事熔断机制,并及时告知运动员相关情况及后续处理事宜。
十七、自甘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确立了文体活动中的"自甘风险”条款,其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十八、本规程解释权属于京津冀垂钓比赛组委会,未尽事项,另行通知。

场地照片
附:
钓鱼竞赛规则
一、运动员违规处罚分为:
(一)警告(出示黄牌)。
(二)积分赛制加罚积分3分,其它赛制罚减3尾或罚减1Kg。
(三)取消比赛资格(出示红牌)。
(四)上报中国钓鱼运动协会追加处罚。
二、运动员违反下列条例者,情节较轻,未造成影响成绩结果或比赛正常进行,听从裁判劝阻并及时改正的,应给予黄牌警告。
(一)钓箱(或其它钓具)应按钓位线的指示摆放,边沿不得超过池壁,支杆架的方向应对准钓位线箭头的方向。
(二)竿包及护包(或其它钓具)放在指定位置,运动员的参赛卡放在竿包或渔护包上。
(三)钓箱的长度、宽度和高度均不得大于80厘米、60厘米和50厘米;渔护口最长边直径不得大于60厘米,比赛时入水深度不得小于30厘米;抄网头最长边直径不得大于60厘米,抄网总长度不得大于360厘米。
(四)赛前非效验钓组时间,不允许任何钓组入水。
(五)运动员必须独立完成赛前准备(进入钓位、组装钓组、调制饵料)和垂钓过程。
(六)运动员比赛必须使用贴有验竿标识的鱼竿,必须手持竿把垂钓。手竿的抛竿方法必须是:竿尖在前、竿尖由下往上、由后往前的运动;抛竿的抛竿方法必须是:竿尖在上、竿尖由后往前的运动;抛竿过程中无论何原因抛出本垂钓区范围,应立即主动收回重新抛竿。
(七)中鱼后,鱼串离本垂钓区,应尽快将鱼溜回,不得影响其他运动员比赛。
(八)比赛期间运动员必须在自己钓位,有事离开钓位时,须经裁判同意。
(九)比赛中运动员不允许接受任何人指导和指导其他运动员。
(十)比赛时饵料只能直接粘接着在钩上;任何时间不允许用手抛或器具打窝。
(十一)比赛进行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交换、传递饵料和交流与比赛技术有关的信息。
(十二)比赛期间不得大声喧哗。
(十三)比赛中禁止在钓位上吸烟、接打手机等通迅工具和使用发声计时器等影响他人比赛的物品。
(十四)运动员任何时候都应主动接受裁判员对钓具和饵料的检查。
(十五)比赛结束,未计量前,不管有无渔获运动员不得拎动渔护,必须在钓位上等待裁判员的计量。
(十六)比赛结束后,应将本钓位清理干净;不得向赛池内丢饵料及任何物品。
(十七)赛事组织委员会如发放服装及钓具,并要求和穿戴使用,运动员必须遵守。
(十八)运动员须品行端正、文明垂钓、保护鱼、水资源和环境、遵守赛事制度、听从裁判员的指挥。
三、运动员违反下列条例,影响到比赛成绩或比赛秩序但情节较轻者;或本次赛事中两次被黄牌警告者,应给予积分赛制加罚积分3分;其它赛制罚减3尾或罚减1Kg重量的处罚。
(一)手竿钓组必须是由:手竿、单立漂、主线、子线、漂座、单铅座(含铅)和钓钩组成,不能增加或减少配件;钓竿长不得超过规定竿长的(正负)3厘米;漂座底部处主线至漂尾尖的长度不得大于50厘米;底钩至漂座的距离不得小于60厘米;线组全长不得超过竿长的30厘米;必须使用无倒刺钩;单子线只能绑一个钩(一个钩指一个钓尖的钩);钓钩的数量不得超过2枚。
(二)运动员进入钓位后,赛前非效验钓组时间,不得故意将线组入水。
(三)运动员必须在钓位上扬竿,在垂钓区作钓。只允许使用组委员会规定的套数钓组进行比赛。
(四)运动员应坚持自钓、自取和自存的原则。
(五)运动员的渔获必须回到水体后,才允许下一次抛竿。
(六)中鱼后,不得故意放大溜鱼区域影响其他运动员比赛。
(七)比赛进行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交换、传递饵料和交流与比赛技术有关的信息。
(八)比赛中无效鱼不得入护。
(九)比赛时饵料只能直接粘接着在钩上;任何时间不允许用手抛或器具打窝。
(十)比赛期间不得大声喧哗。
(十一)比赛中禁止在钓位上吸烟、接打手机等通迅工具和使用发声计时器等,不能影响他人比赛。
(十二)比赛结束口令下达后,未入护的鱼无效。PK赛压哨鱼必须解鱼入护,禁止强行入护。若强行入护:尾数赛计量时需扣除强行入护的尾数;重量赛需减去所有入护鱼的最大一尾重量。
(十三)比赛结束,未计量前,运动员不得故意拎动渔护,必须在钓位上等待裁判员的计量,严禁随意走动,围观计量。
(十四)比赛结束后,未将本钓位清理干净;不得故意向赛池内丢饵料及任何物品。
(十五)运动员不得有针对技术官员、其他运动员、观众或其他人员使用侮辱性行为。
(十六)赛事组织委员会如发放服装及钓具,并要求和穿戴使用,运动员必须遵守。
(十七)比赛间隙和比赛结束后,无故不配合接受赛后进行的现场媒体采访者。
(十八)运动员须品行端正、文明垂钓、保护鱼、水资源和环境、遵守赛事制度、听从裁判员的指挥。
四、运动员违反下列条例者,应给予红牌取消本次比赛资格的处罚:
(一)任何时间不允许毁窝。
(二)本场为非公饵的比赛,运动员不得携带任何违禁饵料。
(三)任何时间不允许锚鱼。
(四)所有渔获必须计量,不得将渔获倒掉。
(五)在赛事活动中不允许有故意换人、换位和换卡等弄虚作假行为。
(六)违反第二项内容的相关条例规定,情节严重者。
五、运动员违反下列条例者,应给予上报中国钓鱼运动协会追加处罚:
(一)在赛事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二)违反饵料规定情节严重者。
(三)比赛结束后,不接受赛后进行的现场媒体采访,情节严重者。
(四)无故不参加颁奖,违反颁奖礼仪,情节严重者。
(五)因对裁判个人的问题或成见,通过媒体评论,质疑技术官员整体,否定整个比赛,而损害本项目的声誉,情节严重者。
(六)参与与赛事有关的一切有价赌博行为,情节严重者。
六、未尽事宜,另行通知,解释权属河北省钓鱼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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